贵州师范大学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预防学术腐败,促进学术活动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精神,按照《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教党函〔2016〕24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贵州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兼聘人员、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请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违背学术道德和违反相关法规的行为。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的学术审议机构,负责指导学校有关人员的学术规范行为。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由学术委员会决定是否实施调查。
第六条 需要调查的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或投诉,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调查组进行核实和认定。必要时,校学术委员会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联合进行调查。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评判意见。校长办公会议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的评判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处罚决定。
第八条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职员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一项或多项处理:批评教育、赔礼道歉、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等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在技术职务(职称)晋升、岗位评聘、评优评先、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考核评估、学位授予等工作过程中,一经核实有违背科研学术道德的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并视情节轻重,决定停止其一次直至永久申报资格;对已获得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职务(职称)资格或荣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
在科研项目申报、科技成果奖励、科研荣誉奖励等环节,对已认定的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视情节和后果严重程度,决定取消今后一至三年科研项目、成果奖励或荣誉奖励的申报资格,并对已获得的项目、奖励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并追缴获得的相关经费。
第九条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销奖励、延缓答辩、退学、取消学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理。
第十条 指导教师是学位论文和学术成果审查的第一责任人。指导教师对被认定违反本办法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有过错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暂停招生、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等处理。
第十一条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兼聘人员、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等,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赔礼道歉、撤销奖励、通报所在单位,取消兼聘、学习、访问资格等处理。
第十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好的;
(二)积极减轻学术不端行为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不配合调查工作,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五)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七)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八)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五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三章 复核与监督
第十七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校学术委员会作出最终裁决。
第二十条 学校按年度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情况,接受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