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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财务助理管理办法(试行)》《贵州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纵向科研项目资金间接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7年04月12日 09:11  点击:[]

 

 

 

 

 

 

 


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财务助理管理办法(试行)》《贵州师范大学哲学

社会科学纵向科研项目资金间接费用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教学部),各单位:

《贵州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财务助理管理办法(试行)》《贵州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纵向科研项目资金间接费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贵州师范大学

201747

 

 

贵州师范大学办公室                        201747日印发

          共印125份,其中电子公文115

贵州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财务

助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让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304号)、《关于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社科规划办通字20176号)、《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财务助理”,是指为项目负责人提供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以学校名义获批立项的各级各类哲学社会科学项目负责人,均可根据工作需要聘用科研财务助理。

第四条 科研财务助理必须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并具备一定的财务管理知识。

第五条 科研财务助理的主要职责如下:

1.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原则,审核项目经费预算,提高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

2.协助项目负责人办好项目立项手续;

3.跟踪项目经费到账情况,及时办理项目经费入账手续;

4.协助项目负责人审核经费开支申请,告知项目组成员经费开支的相关规定、标准及支付方式;

5.及时向项目组成员取得已发生费用的票据和相关材料,并进行整理、归类,完成经办人、验收人、审批人等签字和盖章手续,按规定办理费用报销;

6.对项目各类借款及时进行清理;

7.定期对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经费使用情况,推动项目经费预算执行进度;

8.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协助项目负责人接受各类审计、检查等监督管理工作;

9.完成项目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一个项目负责人可聘用一个科研财务助理,多个项目负责人可联合聘用一个科研财务助理。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与科研财务助理需签订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及聘用期限。双方所签订合同不能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并需报社会科学处和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八条 科研财务助理的薪酬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项目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由项目负责人与科研财务助理协商确定。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解聘科研财务助理,应及时书面向社会科学处和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与科研财务助理之间若有纠纷,由双方通过正当途径自行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社会科学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贵州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纵向科研项目资金

间接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纵向科研项目资金间接费用管理,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304号)、《关于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社科规划办通字〔20176号)、《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3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承担的(含以学校名义获批的)各类哲学社会科学纵向科研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第三条 间接费用是指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管理费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四条 间接费用占项目立项资金总额的比例,按照具体类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确定;具体类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没有规定的,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第五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间接费用在首次拨款到账后足额提取,其他类别社科纵向项目资金间接费用按到账资金占立项资金的比例分批提取。

第六条 间接成本的核定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管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项目发布单位对管理费的提取额度或比例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间接费用的5%提取。

第八条 绩效部分为间接费用扣除间接成本和管理费后的余额,用于激励实际参加项目研究的项目组成员。严禁非项目组成员参与绩效分配,对于从直接费用中开支劳务费的项目组成员(研究生、博士后等),不再给予绩效奖励。

第九条 绩效部分分为两次支出,即完成项目中期任务后的绩效支出和项目结题后的绩效支出,支出额度各占绩效总额的50%。绩效分配方案由项目组负责人根据项目组成员的贡献大小确定。

第十条 申请项目中期任务完成后的绩效支出,项目研究任务应至少完成一半以上,并提交项目研究计划、项目进展(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相关人员的科研实绩及绩效认定情况等,填写绩效支出领取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社会科学处审核;项目结题后的绩效支出,应在结项后3个月内申请,申请时需提交结题证明材料,填写绩效支出领取表,报社会科学处审核。计划财务处根据社会科学处审核后的绩效支出领取表等材料,办理绩效支出手续。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扣除剩余全部绩效:

1.结题验收不合格的;

2.被终止研究的;

3.被撤项的。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预算一经批复不予调整,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比例支出,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以及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等。

第十三条 项目结项后,如有发现项目研究或项目成果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败坏学术风气的,追回绩效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对通过虚假材料套取绩效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以来立项有间接经费的哲学社会科学纵向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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