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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评奖评优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2020年06月15日 14:35  点击:[]


研究生奖学金是国家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钻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保障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而设立的重要奖项。根据教育部、教育厅有关文件和《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校发[2015]71号)《关于开展 2019-2020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研工字[202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和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院研究生评奖评优实施细则。

一、评审原则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院“研究生评奖评优评审委员会”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组织有序开展。

二、评审组织机构

(一)马克思主义学院成立“研究生评奖评优评审委员会”,在“贵州师范大学研究生评奖评优评审领导小组”的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工作。

(二)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生导师、学院办公室主任、研究生管理科科长、研究生代表等组成,负责学院研究生评奖评优评审实施细则的制定、申请组织及初步评审等工作。

三、参评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册在读研究生(因个人原因超出规定修学年限的除外)。

四、名额分配及奖励标准

各年级研究生获奖获优人数、奖励等级及奖励标准以学校相关规定为准。

五、参评条件

(一)研究生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5.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且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学分,学习成绩优秀,科研成果突出,具体规定如下:

1)参评学年各门课程成绩不低于60分;专业课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

2)积极参加参评学年学校及学院组织的各种学术交流、竞赛等活动。

6.参评学年博士研究生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以贵州师范大学为第一单位,主持厅(校)级课题1项,或者参与导师(含二导)主持的省部级课题一项(排名前三名)。

2)作为第一作者或者第二作者(一导或二导为第一作者)发表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论文1篇。

3)独撰或参编著作且独立完成相关章节内容3万字以上。

(二)研究生在评奖学年度出现以下任一情况者则取消其该次参评资格。

1.在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在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3.在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4.在参评学年学校及学院组织要求参加的集体活动,根据上个学期任课教师点名记载期末汇总,无故缺勤3次以上者(含3次);因病因事等私事请假累计超过30天(含30天)者;无故旷课1次以上者(含1次);

5.在参评学年有课程补考或重修者;

6.未缴清学费、住宿费者。

七、评审方式及具体细则

(一)研究生评奖评优评审应采用综合计分方式,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划分评分指标体系和相应权重。评审总分为:T=学业平均成绩*A+科研成果积分*B+社会实践积分*C+思想品德积分*D+各类获奖和任职*E,总分为100分。(A、B、C、D、E等为相应权重,且A+B+C+D+E=100%,具体权重如下:A=35%;B=43%;C=10%;D=5%;E=7%。)计算方式:以第一名为参照,计分为100分,其他名次的分别除以第一名计分,加总不超过100

如有教学获奖者,教学奖励统一按照占教学35%权重的20%计算

(二)对申请者各个方面进行考核:思想品德积分(以研究生德育积分卡为准)、学业平均成绩(成绩平均分)、科研成果积分、社会实践积分(一、二年级暂无教学实践,该项统一计10分)、其他获奖及任职加分,各项得分之和为该生评选研究生评奖评优的综合成绩。

(三)德育表现考核(参评学年)

《研究生德育积分卡》上的分值为参加活动盖章确认分数累加,无故不参加学院要求参加的各项活动及无故缺勤者,缺一次扣5分。

(四)学习成绩考核(参评学年)

已修全部课程成绩计算平均分,其中免修英语同学的英语成绩在本学院本班本学期英语最高分的基础上另加5分计为其英语成绩。在读期间、参评学年CET-6≥425分者,则也在其英语成绩上加5分。

(五)学术科研考核(参评学年)

1.所提交的论文和著作必须是评审学年已正式发表或出版并与本人学习专业相关的学术成果且第一署名贵州师范大学。

2.所发表文章必须收录在知网、万方、维普三大数据库中,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期刊/期刊社查询为主,其他报刊论文由评审委员会酌情确定。

3.在期刊上发表的文章字数应在3000字以上;在报纸上发表的文章字数应在1000字以上;提交参评论文须附交刊物封面、目录、正文及版权页复印件。

4.学术论文(著作)的计分方法:

A、以第一作者或独立作者在CSSCI来源期刊发表论文1篇计150分,在北大核心(含C扩)期刊上发表1篇计100分。

B、在省级社会科学院、省级党校、省级二本学报正规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计30分;在国内一般正规期刊、报刊、论文集发表学术论文1篇计5分,其中论文集按照此标准计分;在增刊、副刊上发表论文不计分。

C、参加学术会议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论文1次计1分(需附邀请函等证明);提交论文并作主题发言1次计2分(需附会议手册等相关证明)。

D、三大转载3000字以上,计一篇CSSCI来源期刊,论点摘登计1篇北大核心,篇目辑览计一篇二本期刊。

5.公开出版(独著或独译)与专业相关的学术著作一部(15万字以上且第一署名贵州师范大学)计150分,主编计100分;参著、参编或参译与专业相关的学术著作一部每万字计5分,每部著作最高不超过150分。

6.多人署名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计相应分值的70%,第二作者计相应分值的30%,第三作者及后者不计分。

7.以贵州师范大学学生名义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计200分,,教育部社科基金计180分,其他省部级150分,教育厅项目1项计100分,主持校级重点项目计30分、一般项目计10分。以贵州师范大学学生名义,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申报项目,国家级项目1项计10分、省部级项目1项计6分、教育厅项目1项计4分、校级项目1项计2分。课题组成员按参加顺序计分:第一名100%,第二名50%,第三名40%,第四名30%,第五名20%,第六名10%,第七名及以后不计分。主持的项目顺利结题者,教育厅项目计15分,校级重点项目计10分,一般项目计5分。

8.科研获奖计分按照下面个人获奖标准执行。

(六)社会实践活动以学院或者导师按培养方案规定安排的教学实践活动为准,需提交经指导教师和导师签名的《贵州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参加教学实践登记表》,按照评分成绩计入折算相应权重计入总分。

(七)获奖及加分

1.担任学校研究生会主席、副主席计20分,部长、副部长计10分,其他干事计5分;被学校有关部门聘任为记者、广播员等计10分;担任学院研究生会主席、副主席、党支部书记、班长、副班长计15分,部长、党支部委员及以下职务计10分;被学校有关部门聘为记者、广播员等计10分;学院助管计5分。任多个职务按最高分计。担任学校及学院相关职务者必须认真履行职责。

2.个人获奖:以贵州师范大学名义申请非教学、科研计分,国家级计150分、部级计120分、省级计100分、厅级计50分、校级计20分、院级计5分(特等奖项计120%,一等奖项计100%,二等奖项计80%,三等奖项计60%,优秀奖项计40%)。团体奖项的一等奖获得者计全分,二等奖项乘以80%,三等奖项乘以60%,优秀奖项乘以40%。团体获奖中的领衔人、骨干、成员分别各计60%、30%和10%。所在支部获奖,党支部委员按团体奖标准计分。获奖项目可以累加。同一作品获多项奖励,只按所获最高奖项计分。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没有等级的按全分算。

3.在参评学年对社会、学校、学院做出特殊贡献的,由学院研究生评奖评优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计分。

八、评审程序

(一)研究生评审程序

1.学院研究生评奖评优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和学院制定的《研究生评奖评优评审实施细则》组织开展研究生评奖评优评审工作。

2.研究生申请评奖评优须自愿填写《贵州师范大学xxxx-xxxx学年硕士/博士研究生评奖评优申请审批表》(纸质版,一式两份,双面打印)报学院研究生评奖评优评审委员会,学院研究生评奖评优评审委员会组织初步评审,确定拟获奖学生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向研究生院上报拟获奖人选。

3.研究生逾期不按要求提交申请评奖评优相关材料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资格。研究生申报研究生评奖评优的学业成绩单、科研成果复印件、各类获奖证书复印件等申报支撑材料由学院留存,以备学校核查。

九、评审要求

(一)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在研究生中进行广泛宣传和动员,营造刻苦钻研、创先争优、勇于进取的学习研究氛围。

(二)学院研究生评奖评优评审委员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等认真组织评选,杜绝弄虚作假。

(三)申请研究生评奖评优的科研成果、发表的论文及各种奖励等须是在读期间以贵州师范大学在读研究生为第一身份获得,否则不予认可。

(四)对于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给予严厉处分,并记入学籍档案。若已颁发奖金和证书,将追回奖金和证书。

(五)参加的各类比赛必须是由各级政府机关、学校、学院组织的正规比赛,不包括民间团体、学生团体自行组织的各类比赛。

(六)如遇申请者分数相同,由学院研究生评奖评优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者发表论文的刊物级别(核心期刊优先推荐)、篇数、平时学习态度、学习成绩、参加学院公益活动、集体活动情况、综合表现等确定最终推荐人选。

十、其他

(一)若对研究生评奖评优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培养单位公示期间向学院研究生评奖评优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给予答复。

(二)若对学院研究生评奖评优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持异议的,可在学校内公示期间向学校研究生评奖评优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三)学院研究生评奖评优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评审工作中若与评审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向学院研究生评奖评优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四)本细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学院研究生评奖评优评审委员会。

(五)其他未尽事宜由学院研究生评奖评优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

(六)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三年,若因国家、学校有重大改革再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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